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推行市场经济后,国营企事业单位纷纷改革改组,成为独立的国有公司,同时,私营公司和个体经济大量涌现,作为市场主体均须使用土地作为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房改工作也于此后展开,在将已有的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之后,国家不再承担公民个人的住房需求责任,中国开始了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条件下的房屋建设不仅对土地有需求的必要,而且这种需求也应当是有偿的。上述种种均对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提出合理流转的要求,但是,国家并不肯让渡其所有权,为此,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不改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得以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成为交易的对象。并且,借鉴香港的作法,推行土地出让年限制度,出让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均为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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