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法院受理首起因"禁购令"引起房屋买卖纠纷

  中新网宁波3月8日电(记者 何蒋勇)买房是现代人重要的投资手段,有了闲钱放在银行拿利息远不如投资买房坐等升值来的实惠。但是投资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刘女士就因为投资买房与近日密集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相抵触,惹出了麻烦。

 
  刘女士今年30多岁,是地道的镇海人。她和爱人都在镇海某大型国企工作,收入稳定,家境殷实。加上持家有道,小日子过的是红红火火。2010年9月,刘女士经中介介绍,看上了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银凤晓月小区的一套房子,80平方米的面积容易出租,也便于转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人民币68万元的价格与房主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据了解,由于银凤晓月小区属于拆迁安置房屋,签约时三证还未做出,双方约定刘女士先付定金8万元,待余先生三证做出后立即协助刘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手续办妥后再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至过户时如果遇镇海区实行新的住房交易政策,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不作违约处理并解除合同,已付的定金不计利息返还刘女士。  今年2月,银凤晓月的三证陆续分发到业主手中。2月17日余先生领到三证后立即与刘女士取得联系,希望双方按照约定在15-2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可此时正值“国八条”限购令施行中,宁波的“禁购令”也于2011年2月20起施行,已拥有2套住房的刘女士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余先生认为错不在己,拒绝返还定金。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女士无奈将余先生诉至镇海法院,要求依照合同约定返还定金8万元。  目前,镇海法院已受理此案。  链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2011年2月20日)起,在宁波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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