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有权另行出售,买方已交纳定金不予退还

  案情: 

周某于2005年4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1份,双方约定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一处商业网点房预售给周某,面积为144平方米,单价为2588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时付定金1万元;一周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余下房款;如买方未按期签订合同和交纳房款,卖方有权另行出售,买方已交纳定金不予退还;销售面积以房地产测绘中心面积核定证书为准,多退少补。协议签订后,周某交纳定金1万元,4天后又交房款4万元,同时开发公司售楼员在周某协议上手写“为了双方利益,余款以售楼处通知为准。”协议书背面手写“由于该网点的销售面积未经测绘大队核准,本合同约定面积作为参考,核准后以核准面积为准。2005年10月周某应开发公司要求付购房款10万元。2006年11月开发公司通知周某由于周某违约,定金1万元不予退还,余款于2006年12月30日到开发公司领取。2006年12月5日开发公司将该网点卖予第三人,并2天后在房产部门作了登记备案,交得房款17.5万元。周某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房款15万元,并按一倍房款数额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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