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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id="card1">
<p> 游客</p><p>
标题:我国的土地使用权<br/>
正文:<br/>
   推行市场经济后，国营企事业单位纷纷改革改组，成为独立的国有公司，同时，私营公司和个体经济大量涌现，作为市场主体均须使用土地作为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房改工作也于此后展开，在将已有的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之后，国家不再承担公民个人的住房需求责任，中国开始了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条件下的房屋建设不仅对土地有需求的必要，而且这种需求也应当是有偿的。上述种种均对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提出合理流转的要求，但是，国家并不肯让渡其所有权，为此，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不改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得以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成为交易的对象。并且，借鉴香港的作法，推行土地出让年限制度，出让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均为五十年。抛却香港受租借期的限制而推行限期出让制度不算，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偿限期出让的制度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其在本质上既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制度，也不同于买卖契约，因为一方面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使用权，甚至在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可以获得所有权的建筑物，使得该使用权具有所有权的主要功能而明显不同于租赁权；另一方面，该出让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又是有期限的，虽期限届满后的后果尚存争论，而不能一味收回，该附期限的特征又使得使用权类似于租赁权而迥异于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这种使用权虽不同于传统民法的任何一种，但毕竟在满足当前用地要求的情况下，能够给国家特别是地方政府带来巨额财政收入，并且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权行使留出了空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载入《物权法》，成为我国民法用益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别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竞得。于是我们看到了上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amp;ldquo;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amp;rdquo;，甚至可&amp;ldquo;由出让人无偿收回&amp;rdquo;。该&amp;ldquo;须知&amp;rdquo;经舆论渲染，立即引发了民众的集体焦虑和对出让期满后房屋何去何从的探讨。实际上，《须知》是<br/><a href="http://www.szcyjx.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46&amp;Page=1">[&lt;&lt;]</a><a href="http://www.szcyjx.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46&amp;Page=1">[[1]]</a><a href="http://www.szcyjx.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46&amp;Page=2">[2]</a><a href="http://www.szcyjx.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46&amp;Page=2">[&gt;&gt;]</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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